广西宾阳:口头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在日常生活中
人们为求交易便捷采用口头协议
但其缺乏书面形式的规范
一旦履行出现纠纷
当事人往往难以举证维权
那么
这种便捷的口头约定
能否被法律支持呢?
案件回顾
二十年前,陈大(化名)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宅基地,计划建造七层楼房。陈二(化名)随后加入,各出资人抽签确定楼层,陈二抽得七楼,并投入前期投资款,房屋建成后七楼归其所有。后陈二因其他原因不再需要该房屋,陈大遂将情况告知妻子,妻子再转告其母亲张芳(化名)。张芳遂与陈大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张芳出资参与七楼建设,房屋建成后所有权归张芳之子享有,出资款由张芳通过其女儿(陈大的妻子)转交陈大。
建房过程中,张芳依约履行出资义务,共计18万余元。2013年8月房屋竣工,但张芳及其家人未装修入住,且在老家宅基地新建了楼房,加之集资房市场价格下跌,其认为该集资房已非刚需,遂要求退房退款。2022年,陈大与张芳的女儿离婚,双方矛盾升级。2025年,张芳多次要求陈大返还18万余元建房款未果,遂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就建房事宜达成的口头协议无效,并判令陈大返还出资款18万余元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案涉转让集资建房资格的口头协议是否有效,二是张芳要求返还出资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是否合法有据。
关于口头协议是否有效:首先,案外人陈二退出时,案涉第七层楼房已通过抽签方式确认为陈二所有。其次,张芳自愿加入集资建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再次,张芳的加入已征得陈大同意,其他参与人亦未提出异议。因此,双方就第七层建房事宜达成的口头协议合法有效。
关于张芳要求返还出资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是否有依据:首先,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协议系集资建房协议,而非房屋买卖协议。其次,陈大系集资建房的组织者,并非开发商或出卖人。再次,张芳通过其女儿转交的18万余元建房款,陈大已如数投入案涉第七层楼房的建设中。最后,该楼房已于2013年8月竣工交付,案涉第七层房屋已明确归张芳所有。因此,张芳要求返还出资款及资金占用利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芳的全部诉讼请求。张芳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涉案口头协议系双方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下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口头协议依法具有法律效力。
口头协议虽具有简便、易行、效率高的优点,但也蕴含着较高的道德风险。由于口头协议缺乏文字依据,履行过程缺乏有效约束,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取证,导致维权困难。为更好保障自身权益,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如确实来不及签订书面协议,应注意通过录音等方式留存证据;涉及支付价款的,尽量使用转账方式以便留下资金往来记录。若发生纠纷,在沟通协商过程中也要注意保留交谈记录。协商不成,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该条是对诚信原则的规定,约束具有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活动的行为人诚实守信,信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来源:南宁中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张少文 潘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