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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6日,一度引发公众热议的甘肃天水幼儿园铅中毒案迎来一审判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六年不等,并处以相应附加刑。
就在几天前,10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学校食品安全”即是《征求意见稿》新增设的两个章节之一。
自2009年实施以来,现行食品安全法已历经四次修订,此次也是自2015年全面修订以来的再一次大规模系统性修订。食品行业在这11年中迎来巨变,外卖餐饮、直播电商、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勃兴,但相关法律相对滞后,对监管提出了挑战。
“校园食品无小事,合规经营是底线。”202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一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时如此强调。
在市场监管总局官方公众号“市说新语”10月10日发布的一篇解读文章中,食品协调司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现行食品安全法对校园食品安全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仅靠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权威性不够、刚性约束不足,有必要通过进一步提升立法层级,强化法律刚性约束。
在过去两年中,校园食品屡屡曝出安全问题牵动公众的心。《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多条监管举措,例如第九十六条要求学校建立并落实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资质审查、中选企业公示、考核评价和退出等食堂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机制。第九十九条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堂建设、食材采购、餐食供应以及校外供餐单位确定等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指导。
更为重要的是,《征求意见稿》中确定了校长(园长)负责制,以校长(园长)作为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学校食堂涉及采购、食品加工、卫生防疫等多个环节,“如果缺乏统一领导,出了问题各部门容易相互推诿”。校长负责制有助于解决校园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分散问题。
另一项值得注意的修改是新增设的陪餐制——《征求意见稿》第九十八条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陪餐制度,是指学校相关负责人按照规定与学生共同用餐,实际了解餐食安全、营养搭配、饭菜质量及学生用餐情况。2019年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已经要求中小学、幼儿园每餐均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并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2025年4月27日,合肥市,庐阳区寿春中学食堂,学校老师正在陪同学生用餐,倾听学生的饮食需求。视觉中国/图
“陪餐的目的不是让校长证明饭菜没有问题,而是让学校真正建立起不敢出问题、不能出问题的长效机制。”刘俊海建议,把陪餐制度与“明厨亮灶”、采购信息公开等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结合起来,让陪餐制度成为真正有效的监督机制,而不是形式主义的展示活动。
“没想到能把‘明厨亮灶’写到法定义务里面去,真的特别好。”长期关注网络食品销售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如此感叹。
引起他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一十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以视频形式向社会实时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这一规定如果得到实行,意味着外卖商家的后厨景象将通过直播展现在消费者眼前,令卫生与安全问题无所遁形。
早在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就曾发布《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指导意见》,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透明、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8年过去,不仅直播技术趋于成熟与普及,令后厨直播成为可能,迅猛发展的人工智能也成了一支意料之外的监管“奇兵”。
“不用等消费者投诉,监管部门或餐饮平台可以通过AI算法实时分析后厨画面,及时发现问题。”在朱巍看来,既然娱乐直播能够做到用算法监控违规行为,那么同样的技术也能沿用到后厨直播中。
《征求意见稿》中也为AI监管提供了方向。第九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互联网+人工智能”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提升监督管理效能;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物联网、人工智能、视频监控等方式开展线上巡查、动态监测与取证核查。
《网络食品经营》章节中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改动。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许可备案证明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朱巍表示,在过去,平台方对经营者的备案材料多止于形式审查,这导致许多不法商家用伪造、租借或盗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入驻平台,实际经营地址与平台所展示的不符。此类“幽灵外卖”蕴藏着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新规有望助力打击这一行为。
除了外卖餐饮之外,朱巍关注的另一个网络食品领域是直播带货。在过去,直播带货中的主播所开展的究竟是销售行为还是广告行为,存在界定模糊的问题。“很多消费者在直播间买东西上了当,直播间经营者却不承担责任,或只承担广告上的责任或营销上的责任。这对消费者来讲是非常不公平的。”
如今,《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义务。在朱巍看来,这实际上将直播带货的全链条主体都纳入了监管生态。除了生产者与销售者之外,连MCN机构的责任也将被追究,消费者维权难度将大大降低。
除了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变化外,《征求意见稿》中还有一些新增的、关于产品质量监督及检验结果发布的条款,也引发业内人士关注。
比如第一百一十六条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委托检验数据、结果和报告,从事夸大宣传、广告和其他营销活动,不得擅自发布委托检验数据、结果和报告。
一位法律行业从业者表示:“这一规定将打击对象扩大为一切自行发布检验信息的行为,可能使得由有资质机构出具、送样来源真实、数据准确的检验报告也将被禁止发布”。
他认为这一条款的措辞有待严谨。例如,“擅自”一词的定义并不清楚。他表示,如果“擅自”意味着未经批准、未经授权,那么法规应当给出正确的申请批准程序,以及对应的批准主体与条件。但实际法条中并没有相关内容,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的明确性要求,即“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他还谈到对于“发布”这一行为的主体也有待厘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之一即是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如果媒体和消费者协会也是不得擅自发布的主体,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征求意见稿》将产生冲突,媒体与消费者协会也将难以履行监督与警示的职责。
这位法律从业者表示,他已于10月21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了对《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一十六条的修改建议,目前仍在等待回复中。
目前,市场监管总局仍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集关于《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10日。(记者 海阳)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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